荷兰人统治台湾的第3年(1626年),西班牙也自菲律宾马尼拉派兵占领台湾北部。他们先後占据J笼、沪尾一带,并建造圣多明哥城,与南部的荷兰人展开殖民与商业竞争,但情况不佳。
此外,西班牙统治者在金山、三貂角(SanDiego)等地都建有天主教教堂,试图向原住民传教。西班牙神父也对原住民语言作了些研究,着有《台湾岛淡水语词汇》(西班牙语:VocabulariodelalenguadelosIndiosTanchuienlaIslaHermosa)。
1642年荷兰人赶走西班牙人,占领了二城。
荷兰统治台湾前後共约38年。其极盛时(1650年)的统治范围包括嘉南平原为主的地区,北部的西班牙殖民地二城和以及今台东沿海一带。
荷兰人对原住民族(福尔摩沙人)采取安抚、镇压、教化兼施的方式治理,采行「地方会议」(Landdag)制,从各村选出长老,每年集会以宣导荷兰当局时政措施,地方会议分北路、南路、淡水和卑南四区,长老须向荷兰当局宣誓效忠,拥有荷兰当局授予的藤杖後在社内行使司法权。
荷兰人还广泛宣传基督新教的加尔文教派,在传教同时推广文教工作,新港文书是为其范例之一。
当时,移居台湾的汉人也已有一定数量,也有部分汉人被招募来台开垦。汉人在很多方面扮演辅助荷兰人统治的角sE,包括担任「社商」(包税商)等(社商可单独享有一番社的商业交易权,其他商人不得g预,他们常用布匹、食盐、铁器、菸草来交换原住民族狩猎的猎物与农产品。)
荷兰东印度公司利用竞标方式将某社的商业交易权外包给出价最高者,并且分四季向社商收税,藉以增加财政收入,称为「贌社」。但因为赋税沉重、人民无土地所有权,田地均为王田,归荷兰国王所有,导致部分台湾人民对荷兰统治者时有不满。1652年,因甘蔗减产与人头税加重,爆发了郭怀一事件。此外,1629年与1636年也分别发生麻豆溪事件与萧垄事件两次大型的福尔摩沙人原住民族反抗活动。
经济方面,荷兰人引进了许多新物种,包括芒果、释迦、甘蓝菜、大豆、胡椒、波罗蜜、吕宋菸草、豌豆、蕃茄等等,同时也引进了h牛]。当时荷兰人所使用的土地面积单位「摩尔亨」(Morgen),相当於「甲」(1摩尔亨约等於0.96公顷),一直沿用至今。此外,荷兰人在台湾发展贸易,并以台湾作为转口站,台湾成为明朝、日本、南洋、欧洲等地的货物集散中心。
此时的台湾已跃入以出口贸易为导向的海洋贸易T系,有别於传统中国自给自足的封建式小农经济。不过,荷兰人在台湾的统治毕竟是剥削式的统治,1650年左右,荷属东印度公司在台湾的每年净收入约40亿荷币(约4吨h金)。
郑氏时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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